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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键词】
婚姻关系存续 未成年子女 抚养费
【内容摘要】
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,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或者离婚后。而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?
【简要案情】
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付大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,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。韩某某住院生育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付大某支付。自付小某出生后,其母亲韩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,付大某亦未支付过付某小某抚养费。付大某现无固定收入。
【本案焦点】
付小某能否要求付大某支付抚养费?
【具体解析】
我国《婚姻法》及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、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。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,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或者离婚后。而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?
根据《婚姻法》及《婚姻法》解释三的规定:婚姻存续期间,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,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在本案中,在付大某和韩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付大某未履行抚养付小某的义务,付小某有权请求付大某支付抚养费。付小某的请求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,至于具体的抚养费金额,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予以确定。
【法院裁判】
一审法院:
1、付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。
2、付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付小某的抚养费至付小某十八周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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